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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世界华文媒体合作联盟公约》

世界华文媒体合作联盟公约

(2022年10月20日修订)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

世界华文媒体合作联盟是由中国新闻社发起、海外各类华文媒体自愿参与组成的非盈利、全球性合作组织。

为维护联盟及联盟会员、理事、监事的合法权益,规范联盟的组织和行为,制订本公约。

第二条

联盟名称:世界华文媒体合作联盟

英译名:Global Chinese Media Cooperation Union

英文缩写:GCMCU

第三条

联盟宗旨:促进世界华文媒体之间的沟通联系、互利合作和业务研讨,及其与中国大陆业界的交流合作,提升世界华文媒体的发展水平和影响力,拓展世界华文媒体的生存空间。

第二章业务范围

第四条

联盟的业务范围:

(一)维护联盟会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联盟会员的交流合作;

(二)调查、研究世界华文媒体行业动态,为联盟会员提供信息服务、建议事项;

(三)加强世界华文媒体与政府有关部门、中国大陆传媒界、商业机构间的沟通协作;

(四)组织开展采访报道、参观考察、学术研讨、业务培训、联谊交流等活动;

(五)开展新闻评奖活动,表彰世界华文媒体优秀作品和媒体人;

(六)设立“世界华文媒体发展基金”,支持世界华文媒体转型发展等;

(七)参与组织举办世界华文传媒论坛。

第三章会员

第五条

本联盟实行会员制。凡认同本联盟公约,有意加入本联盟的媒体及媒体人,均可申请加入,经联盟审核后,可成为联盟会员。

联盟会员分为机构会员与个人会员。机构会员为单一世界华文媒体;个人会员为有影响力的媒体人、研究华文媒体的专家学者、热衷媒体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。

第六条

凡依据住在国和地区法律规定合法注册运营的世界华文媒体,以及相关人士,提出申请,经联盟秘书处审核通过后,可成为联盟会员,颁发会员证书。

第七条

申请成为联盟会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有加入联盟的意愿;

(二)拥护并遵守联盟公约;

(三)支持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。

第八条

机构会员委派的代表称之为会员代表,会员代表可代表会员机构行使相应权利和义务。机构会员代表不能同时成为个人会员。

机构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年满18周岁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;

(二)机构会员应对会员代表身份进行书面确认,并向联盟秘书处报备;

(三)机构会员变更会员代表时,应说明变更理由,并需完成书面报批,原会员代表资格丧失。

第九条

会员享受以下权利:

(一)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、发言权、表决权、罢免权,每一会员为一权;

(二)参加联盟组织的相关活动;

(三)获得联盟提供的信息服务、管理咨询等支持;

(四)获得联盟提供的业务交流、人员培训等服务;

(五)对联盟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建议和意见;

(六)向联盟推荐会员;

(七)退出联盟的自由。

第十条

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遵守联盟公约,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;

(二)对联盟及其他会员尽到诚实守信义务;

(三)支持并遵守联盟的决定和决议;

(四)完成联盟交办的事项;

(五)参与并宣传联盟举办的活动;

(六)在授权范围内,会员与联盟、会员之间通过协议的形式进行资源共享;

(七)维护联盟的形象和声誉,宣传和扩大联盟知名度。

第十一条

如发现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,联盟将保留取消其会员身份的权力,并无需做出任何补偿:

(一)媒体停业满一年且不能复业的;

(二)传播内容与行为屡次违背公序良俗的;

(三)以联盟的名义从事非法商业行为,或假冒联盟名义开展活动的;

(四)严重损害联盟形象与利益的。

第四章组织机构

第十二条

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包括:

(一)制定和修改《世界华文媒体合作联盟公约》;

(二)审议联盟工作报告,决定联盟的业务规划;

(三)选举产生联盟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;

(四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由理事会执行或监督执行会员大会相关决议。

会员大会必须有过半数会员参加,决议事项必须由出席大会的半数会员同意;修改公约的决议,须获出席大会的三分之二会员同意;会员未参加大会,则被视为放弃相关权利。

第十三条

联盟设立理事会,为日常事务的决策机构,并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。

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若干名,任期每届4年。

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
联盟理事分为机构理事与个人理事。机构理事对应机构会员;个人理事对应个人会员。机构理事与个人理事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。

理事由联盟会员中具有影响力、代表性的世界华文媒体或个人出任,理事成员构成兼顾区域、业态平衡。

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形成决议应由过半数理事出席,并征求出席理事过半数同意;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,可书面委托代表出席,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代表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权利。理事未出席理事会,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,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,默认为同意理事会决议。

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决议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事项;

(二)提出紧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三)推选并决议联盟名誉机构人员任免;

(四)负责联盟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开展;

(五)确认取消有第十一条所述行为会员的资格;

(六)协调联盟内部各会员的关系;

(七)获得联盟各项服务的优先权。

第十四条

联盟设立监事会,为联盟监督机构。

监事会设立监事长1名、监事4名,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。

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。

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。

监事会形成决议,应由过半数监事出席,并征求出席监事过半数同意;如监事未参加监事会,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,默认为同意监事会决议。

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审核年度工作计划、收支预决算及工作报告;

(二)对联盟的收支进行监督;

(三)如遇理事出现疏忽职守、不能胜任职务、拒绝执行理事会决议、给联盟利益带来严重损失等情况,监事会有权终止其理事职务;

(四)对违反联盟公约、新闻工作者相关从业准则与职业道德准则的会员,提出建议和意见;

(五)联盟会员大会赋予的其它职权。

第十五条

经联盟理事会批准,联盟可设立名誉机构,聘请业界德高望重者或对联盟有重要贡献者担任,包括名誉主席、名誉副主席等。

名誉主席、名誉副主席应积极为联盟的发展建言献策,团结联盟会员,带动联盟与联盟会员、联盟会员之间的沟通、交流、协作等,协调各方资源,促进联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。

第十六条

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,由联盟发起机构设立。

秘书处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执行、落实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,报告联盟日常运行情况;

(二)受理审查加入或退出联盟的申请;

(三)受理联盟会员依据联盟公约委托的事项;

(四)汇总联盟会员遵守联盟公约、执行联盟决议的情况;

(五)收集联盟会员的合作需求、考察会员的信用水平;

(六)组织召开世界华文媒体的交流、联谊、采访、考察、培训等业务活动;

(七)维护世界华文媒体合作联盟网站及媒体平台的运营;

(八)收集、整理和报送世界华文媒体的各类信息;

(九)完成联盟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
第十七条

联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处,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完成秘书处委托的工作和事项;

(二)协助处理法务、财务等相关事务;

(三)配合收集、整理和报送世界华文媒体的各类信息。

第十八条

联盟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若干联络处,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完成秘书处委托的工作和事项;

(二)履行宣传、维护联盟形象的义务;

(三)负责区域性联盟会员的日常联络工作;

(四)负责联盟在当地开展重大活动的相关服务工作;

(五)配合收集、整理和报送世界华文媒体的各类信息。

第五章经费管理

第十九条

联盟的经费来源:

(一)社会各机构和团体的赞助;

(二)华侨华人、其他各界人士的赞助;

(三)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
(四)其他。

第六章附则

第二十条

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,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。